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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十二月

重新定义律所管理信息化

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化,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各行各业都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律师行业的变革时代也已经到来。法律服务标准化、管理公司化、规范化、业务分工专业化成为各律师事务所的共同追求,而信息化自然而然成为了各律所实现上述目标的首选手段。

当然,信息化在律所的应用已经不是新鲜事,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至少在国内,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还相当落后,甚至有人提出还处于“农耕时代”。那么我们不矜要探寻当前律所信息化水平低的症结在哪?将来的突破口又在哪里? 

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得从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着手。很久以来,大家提到律所信息化一般都会用到“律所管理信息化”,律所的系统也大多叫做“律所管理系统”。这个提法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可以反映出一个现象,就是当前律师大多更关心信息化的“管理”功能,而忽略了法律服务业务的本质。律所管理系统管案件、管工作、管客户、看报表、查绩效等等这些大多都是偏管理型的功能设计,这些功能确实对律所管理是有帮助的,但如果仅有这些功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已经有律所系统的律师经常会有这种感觉:系统更多的是把信息、文件录入到系统,而后查询、管理。这种信息化应用是典型的“备案式”应用,系统给用户只是提供了信息的存储、查询等功能。但任何一个信息应用系统,最核心的一定是业务本身的处理。就像银行的交易系统、证券中心的交易系统,核心都是指向交易这个核心业务。所以,如果只是“备案式”的功能,那么给使用者的一个最深的感受就是感觉反而比上系统前要做更多的活。 

说到此处,或许我们已经找到了问题的关键:律所信息化的核心应该是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理。信息化系统应该以提供法律服务业务处理为核心设计,这才能真正为律师行业带来新的生产力变革。所以,我们应该可以专注“法律服务信息化”这样的定位。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的根本,只有将法律服务本身信息化了,在有可能真正做好律师行业信息化这篇大文章。 

我们的目标是:法律服务信息化。

如何做好法律服务信息化?我们得回归法律服务这个本质中来。 如何做好法律服务信息化? 

法律服务是什么?
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提供者以自身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他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首先,法律服务是服务的一种,其主体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和法律服务需求者,当然还可能涉及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主体。 
其次,法律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活动。服务提供者得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及技能,通过上述专业知识或行为为需求者提供服务。
最后,法律服务本身的核心内容是以“行为”的形式存在,当然还包括其产生的“智力成果”。 

 综上,我们可以抽象出法律服务的一个基础模型:主体、活动;其下又可以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行为)、法律成果等子对象。 

有了上述模型,我们完成了法律服务模型信息化的第一步(建模)。

接下来可以开始对各个具体对象进行细化实现: 

一、主体 
法律服务的主体包含:法律服务提供者(包括律所、律师及其他成员)、法律服务需求者(客户)、法律服务相关者(诉讼中的法院、法官、IPO项目中的证券中心、证监会等等)。可以说所有与法律服务过程相关的主体都可以纳入这一模型来管理。 而利益冲突审查就是以此为基础展开。 

二、活动 
法律服务的过程本身就是活动,往往是由法律服务者开展的一系列行为构成。比如,诉讼律师的一次开庭;非讼律师的尽职调查,撰写法律文书,商务谈判等等。如果不考虑法律服务的专业性,那么此处的活动与其他服务业没啥区别,可以用简单的任务(TASK)对象就可以定义。但是,法律服务有其显著的专业特性,因此如何有效地定义法律服务,将之与其他服务行为相区别,是法律服务信息化的核心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借助进一步的子对象定义来完成这一工作。 

三、法律专业子对象 
1、法律知识 此处的法律知识是一个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个具体的法律知识点(法规、案例等)的集合,主要还包含了一个个具体的法律业务对象,比如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其有十分严格、健全的定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包含其特有的程序、成果。这个是法律服务业中的核心专业对象,其地位相当于会计行业中的会计科目,如果这些没有定义,那么很难实现真正意义的法律服务信息化。因此,对于诉讼,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争议解决程序”Procedure的专业对象,用来描述诉讼相关的数据。争议解决程序可以包含诉讼(民事、刑事、行政等)、仲裁、劳动仲裁等等。。 

2、法律行为 此处法律行为是一个狭义概念,仅指具有法律专业特性的行为。比如诉讼中代理律师参与的一次出庭行为。专门将行为定义出来是因为,行为是构成整个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与父对象(活动)相对应。法律行为又可以被法律对象所包含。 

3、法律成果 相对于法律行为的“无形化”,法律成果往往根据“有形”。以各式法律文书为主要表现载体的法律成果,是构成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要素。因此,法律文书作为文书的一种,自然可以用文档管理系统模型来定义。 

法律服务专业化建模的意义
将信息结构化是信息化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可以直接反映信息化的深入程度。只有让电脑搞懂我们的专业,才能更有效的辅助我们管理,甚至实现智能化的操作。 

比如,将一个法律服务项目中所有的主体结构化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困扰律师业一个标志性问题“利益冲突审查”将变得不是那么困难。理论上,只要有一个算法在所有已经定义出的项目主体中进行一定的计算,就可以直接得出一个利益冲突审查结果,我们可以称之为“利益重叠度”。这个算法可以不断修正,而且正因为是一个计算机算法,因此,我们可以让她无时无刻都处在运行中,实时监控项目的利益冲突情况,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出现警示。在国外,利益冲突审查的主要操作都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当你输入一个客户信息之后,计算机系统自动开始根据特定的算法在所有已有客户中检索,同时,他还会自动从外部数据进行扩展检索,比如这个客户的上级母公司是谁,核心大股东是谁,都会自动纳入检索范畴。 

将法律业务对象化的好处更加明显,系统可以知道这个一审案子的审判期限,可以自动提醒他的上诉期限,可以自动找到他的上级管辖法院。而这些数据又可以直接输出到律师的法律成果中,法律成果往往具有规范的格式要求,相类似的文书,往往还具有相类似的结构。这些都是可以被结构化、模板化,只有真正靠律师思考决策出来的部分虽然是精华,但往往反而很少,可以填空的方式生成。这些都将大大提供法律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实现
当然,前面讨论的是法律服务的核心部分。法律服务的外围,诸如市场、订单接入、协同、质量控制、服务体验、绩效管理等这些都是围绕法律服务这个核心展开的,可以在其之上逐层定义。那么法律服务信息化具体实现需要那些系统?项目(PMS)、文档(DM)、客户(CRM).. 未完待续欢迎关注“上海同道”微信公众账号,与我们探讨律师行业信息化。 

 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朱箭飞